(2017)豫0522执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894号之一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执89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6月02日向被执行人胡文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文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在中信银行62177111018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4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白银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