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安详与房运平、王辉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详,房运平,王辉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8民初3362号原告:刘安详,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燕,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告:房运平,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告:王辉诗,男,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详诉被告房运平、王辉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刘安详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拒不预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yg6lm0ydixtzpyro审判长庄鑫斌人民陪审员黄兰芳人民陪审员吴文慧法官助理李平湖书记员王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