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晓妶与王明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妶,王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妶,女,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明和,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李晓妶与被执行人王明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9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李晓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46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明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查明其名下有房屋(房屋有抵押,已在本院另案处置)。本院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王明和到庭,但王明和至今未到庭。本院将王明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王明和采取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王明和移送江津区公安局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4月2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晓妶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王明和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晓妶本金人民币1324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1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麦有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廖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