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773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怡森滑冰馆一至三层。主要负责人:郑明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群,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环城西路1号。主要负责人:朱葵,行长。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2150元,减半收取计196075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俊(2016)闽01民初773号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