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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姚桂玲、宋会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姚桂玲,宋会山,杨志刚,周立颖,付永亮,董广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6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责人:朱铁柱,职务支行行长。住所地:滦县滦河西道**号。委托代理人:高爱华,女,1977年2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被告:姚桂玲,女,1974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滦县。被告:宋会山,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滦县。被告:杨志刚,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滦县。被告:周立颖,女,1983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滦县。被告:付永亮,男,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迁西县。被告:董广艳,女,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姚桂玲、宋会山、杨志刚、周立颖、付永亮、董广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陆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