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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崆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兰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崆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2016年7月2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德顺大队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000元。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文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媛、书记员周楷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兰某乘坐其表哥关××驾驶的×××号白色丰田小型轿车至平凉,在××区”MUSE”酒吧饮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离开时,在该酒吧门口路段,被告人兰某无证驾驶×××车在道路上挪车时,与路边拦挡出租车的马××等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110处警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车站派出所,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8.4mg/100ml。后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4mg/100ml,属醉酒驾驶。认为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兰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兰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其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本次又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吿人兰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笫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冶晓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