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庄河市嘉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曲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河市嘉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848号原告:庄河市嘉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法定代表人:白明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赤贫,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被告:曲萍,女。原告庄河市嘉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河市嘉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河市嘉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范智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