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包额尔敦巴图与白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额尔敦巴图,白斯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3民初2674号原告包额尔敦巴图,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白斯琴,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额尔敦巴图诉被告白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额尔敦巴图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斯琴的工资卡。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白斯琴工资卡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5万元。(开户银行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被告白斯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策乐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