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秦丽鸣、张华峰与淮安锦汇酒店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丽鸣,张华峰,淮安锦汇酒店有限公司,淮安火炎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784号原告:秦丽鸣,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张华峰,女,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锦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112号1幢301、101室。法定代表人:吴正军,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淮安火炎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1号。法定代表人:钱丽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秦丽鸣、张华峰与被告淮安锦汇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火炎焱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秦丽鸣、张华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丽鸣、张华峰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倪峥嵘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