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洪锋与唐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锋,唐念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1066号原告:洪锋,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唐念荣,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洪锋诉被告唐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念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唐念荣向洪锋返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2、唐念荣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唐念荣因经营需要,向洪锋借款9万元,并于2016年4月18日向洪锋出具了借条一份。唐念荣出具借条后,仅向洪锋偿还了借款本金2.5万元,余款6.5万元经洪锋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唐念荣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洪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唐念荣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唐念荣虽未到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与原件核对无异,该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全部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原告洪锋为主张与被告唐念荣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的事实,提交了被告唐念荣向其出具的借条,被告唐念荣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借贷行为无效,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清楚,借贷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洪锋要求被告唐念荣返还余下借款6.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原告洪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对利息作出了明确约定,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洪锋要求被告唐念荣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唐念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洪锋借款65000元。如被告唐念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被告唐念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