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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保卫与邯郸市峰峰矿区京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保卫,邯郸市峰峰矿区京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525号原告:许保卫,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刘振刚,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京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6308091842A,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西河村167号,法定代表人:张江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67434348384,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鼓山中街5号,负责人:付爱民。委托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保卫与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京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许保卫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45015元,超过范围不予赔偿部分由其他两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0日23时50分左右,段永平驾驶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京江运输有限公司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5B**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在水冶安林公路向南林高速辅道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车辆SGQ819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失,事故认定段永平负责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京江运输有限公司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5B**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不予赔偿原告费用,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认为:SGQ819轿车的实际车主是包贤勇,许保卫借用保贤勇SGQ819轿车使用,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驳回原告许保卫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保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