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执1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学东、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东,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曹澄云,陈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学东,男,1979年3月2日出生,住蚌埠市。被执行人: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澄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澄云,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玉娟,女,1968年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执行刘学东与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曹澄云、陈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曹澄云、陈玉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刘学东支付借款本金859.5万元,并支付该款项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曹澄云、陈玉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拔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曹澄云、陈玉娟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胜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汤雅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