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3555杨金山与李旭、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山,李旭,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555号原告:杨金山,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李旭,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山与被告李旭、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山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山撤回对被告李旭、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金山负担。审 判 长 陈 璇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