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永成与被执行人陆振斌、卢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成,陆振斌,卢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66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成,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陆振斌,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卢金凤,女,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在执行本院(2016)苏0111民初7664号民事判决书赵永成与陆振斌、卢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陆振斌、卢金凤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7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蔡镕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