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民终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终1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瑾审 判 员 刘煜姗代理审判员 宁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樊新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