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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刚与欧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刚,欧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236号申请执行人:谢刚。被执行人:欧阳。申请执行人谢刚与被执行人欧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1629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4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欧阳名下的车辆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162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