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云支贪污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云支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刑终39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云支,女,1963年8月8日出生,云南省勐海县人,拉祜族,大学文化,原西双版纳妇幼保健院院长兼书记,捕前住景洪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辩护人胡波,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云支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云2801刑初3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云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罗云支担任西双版纳妇幼保健院院长兼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院护理部办公室控感专职负责人柴某以现金、银行存款、银行转账等方式交给其的妇产科销售尿裤兜、尿片、睡袋等物品的货款245540元侵吞使用。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云支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实际到场参与妇产科值班的情况下,指使该院总务科科长、出纳玉光香安排妇产科护士刘某、柴某、杨某等人以虚增妇产科值班人员夜班费的方式,每月虚增1500元夜班费,分37个月共计虚增夜班费55500元予以侵吞使用。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云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二、已清退的赃款65000元,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罗云支违法所得23604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云支以原判认定上诉人贪污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销售尿片、尿裤兜、睡袋货款245540元的事实错误,量刑畸重,罚金过多为由提出上诉。之后,于2017年5月2日又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减轻量刑,从轻判处罚金,并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为由修改了上诉意见。其辩护人以上诉人贪污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销售尿片、尿裤兜、睡袋货款245540元并非全部占为己有,大部分用于工作或公务支出;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二审期间上诉人家属退缴了上诉人贪污的全部赃款,缴纳了罚金,上诉人身体状况极差,要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辩护意见。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罗云支家属退缴了赃款236040元,并缴纳了罚金200000元。经二审审查查明,上诉人罗云支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并有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案件移送函、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任职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收据,西双版纳州妇幼保健院文件,值班表、劳务报表、排班表,收条、借条、银行存取凭证、汇款单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4份、现金记账单、情况说明、中国银行电汇凭证、汇款申请书、发票,证人柴某、文某、尹某、刘某、谭某、玉光香、杨某、周某、常某、俞某、张某、卢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明细表、发票现金缴款,被告人罗云支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诉人的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退缴赃款和交纳罚金凭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罗云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3010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上诉人罗云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二审期间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缴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上诉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于造成社会危害,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刑初396号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罗云支的罚金部分,即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及第二项,即已清退的赃款65000元,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第三项即继续追缴被告人罗云支违法所得236040元(已退缴)。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刑初396号第一项对被告人罗云支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罗云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云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蔡建红审判员 曾玲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玉燕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