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济社与付冰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济社,付冰善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565号原告:邓济社,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付冰善,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邓济社与被告付冰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邓济社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理查明,长垣县恼里镇小辛庄村无付冰善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经查询,长垣县恼里镇小辛庄村无付冰善的身份信息,邓济社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济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邓济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于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