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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5897蔡根林与杨海森、上海余涵服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根林,杨海森,上海余涵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897号原告蔡根林,男,汉族,1945年10月4日生,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蔡建华,男,汉族,1964年8月3日生,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系原告蔡根林之子。被告杨海森,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生,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上海余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6区034室。法定代表人余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根林与被告杨海森、上海余涵服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根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根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蔡根林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钟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