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5897蔡根林与杨海森、上海余涵服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根林,杨海森,上海余涵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897号原告蔡根林,男,汉族,1945年10月4日生,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蔡建华,男,汉族,1964年8月3日生,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系原告蔡根林之子。被告杨海森,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生,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上海余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6区034室。法定代表人余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根林与被告杨海森、上海余涵服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根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根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蔡根林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钟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