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书玲、刘书琴、刘书红等与刘虎刘东华遗嘱继承纠纷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华,刘书玲,刘书琴,刘书红,刘书芸,刘虎,刘东华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91民初598号原告:刘书华,女,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宋官屯镇西曹村***号。原告:刘书玲,女,汉族,1964年6月18日,住山东省陵县城区东北街区**号。原告:刘书琴,女,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城区威灵街***号内***号。原告:刘书红,女,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城区陵州路**号内号。原告:刘书芸,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东街***号公寓***室。原告:刘虎,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城区威灵街***号内*号。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忠军,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东华,男,汉族,1953年4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龙潭小区*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晨,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袁桥乡东程官屯村***号,系被告刘东华之子。原告刘书华、刘书玲、刘书琴、刘书红、刘书芸、刘虎与被告刘东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书华、刘书玲、刘书琴、刘书红、刘虎及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忠军和王川,被告刘东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晨、刘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书华、刘书玲、刘书琴、刘书红、刘书芸、刘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原告和被告在其继承份额内继承位于袁桥乡东程官屯村的老院一处,其中原告刘虎应按其母魏玉仙遗嘱将其所有涉案房产产权全部继承后,再与其他继承人等额继承其父刘振周所有涉案房产产权,即原告刘虎应继承涉案房产八分之五产权份额;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刘振周与母魏玉仙夫妇在德州市袁桥乡东程官屯村有一处老院房产,父亲于2014年去世,母亲于2015年农历9月份去世,母亲生前一直由原告刘虎夫妇赡养,母亲魏玉仙于2014年12月10日立遗嘱,将老家一处老院归原告刘虎所有,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其母亲魏玉仙的遗嘱中将整体房屋归次子刘虎所有。此遗嘱处分其父刘振周的遗产,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其父刘振周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继承。刘东华辩称,我没有占有、处分、继承原告所述的老院。原告起诉我属于诉讼错误。原告所述的位于袁桥乡东程官屯村的老院,根据村庄统一规划且征得刘振周夫妇同意后,村里将该片宅基地收回,重新调整,拨付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刘建平使用,刘建平于2013年在该宅基地上重新修建房屋。刘建平所建的房屋和本村其他村民一样,是经村委会统一规划,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证据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初674号判决书,认定刘振周、魏玉仙夫妇在东程官屯村有一处老宅是其名下遗产,魏玉仙于2014年12月10打印遗嘱将该房产由刘虎继承所有。被告刘东华辩称,该判决书驳回了原告“遗嘱继承”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内容是机打的不是自书遗嘱,见证人均是继承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原告提交证据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程官屯村民委员会2017年5月6日出具的证明和房屋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内容为:刘振周和魏玉仙夫妇生前在我村有一处老宅(正房五间和一个院),东临公路,西邻刘东军,北邻刘东华,南邻姜俊星,该老宅是其夫妇两人遗留的房产,现在仍然存在。该证明盖有东程官屯村民委员会公章,经办人该村支部书记刘兴义签名,房屋照片能见翻修痕迹。被告刘东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照片中显示的房屋系案外人被告之子刘建平所建,照片显示的砖瓦结构的房子不是上世纪的土坯房,不符合客观事实。该证据与我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视频资料内容相反。被告刘东华提交证据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程官屯村民委员会2017年4月26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根据村庄统一规划,且征得刘振周夫妇的同意后,村委会于2013年将此宅基归村民刘建平所有,并同意刘建平在宅基上建房。刘建平所建的房屋和本村其他村民的房屋一样,都经村委会统一规划,都没有办理宅基使用证,该证明也有东程官屯村委会公章和村支书刘兴义签名。原告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不符合证据要件,属无效证据,2013年刘振周和魏玉仙还未去世,村委会无权处分该房产,且该房产现在还是土坯房,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被告提交证据二,村支部书记刘兴义的视频录像,证明通过党支部和村委会研究决定,把这块宅基地批给刘建平并同意其在上面建房子。原告质证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未出庭作证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视频中刘兴义说明内容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本院认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程官屯村及其支部书记刘兴义于2017年5月6日、2017年4月26日就涉案房屋所有权分别为原、被告出具了内容相悖的二份证明,其中“征得刘振周夫妇同意”无据证明。结合本院已生效的(2016)鲁149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综观全案,应认定出具时间在后的2017年5月6日东程官屯村委会证明的效力。即本案的涉案房屋为原、被告父母刘振周与魏玉仙夫妻的共同财产,魏玉仙于2014年12月10的书面遗嘱,因其中五个见证人刘书华、刘书玲、刘书芹、刘书红、刘书芸均为继承人,不符合代书遗嘱见证人的条件,该份书面遗嘱无效。据此,原告刘虎要求遗嘱继承无事实依据,本案原、被告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案外人刘建平翻修房屋费用,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书华、刘书玲、刘书琴、刘书红、刘书芸、刘虎与被告刘东华各继承享有德州市袁桥乡东程官屯村涉案房屋七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虎承担50元,被告刘东华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营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