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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青岛陆捌运输有限公司、郭广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陆捌运输有限公司,郭广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陆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秀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吉,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广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梅,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陆捌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广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6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陆捌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陆捌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陆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倩倩书 记 员  于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