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林培辉、陈森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培辉,陈森同,陈秀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105号申请执行人:林培辉,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森同,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秀枝,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林培辉与被执行人陈森同、陈秀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陈森同、陈秀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森同名下有多套房产,遂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森同址在德化县龙浔镇鹏祥工业区阳馨新村20幢601室的房产,该房产目前已于(2016)闽0526执1220号一案中启动拍卖程序;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森同址在德化县浔中镇凤凰山冠益凤凰国际2幢复式2307室的房产,但该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变现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森同、陈秀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