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7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贤龙、邢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龙,邢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7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贤龙,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邢XX,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关于申请执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邢XX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87.00元,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XX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8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爱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