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哈得虎与陈万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得虎,陈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哈得虎,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万虎,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得虎与被执行人陈万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得虎于2017年6月2日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哈得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21执恢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世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