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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科普迪奥·多修·罗密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科普迪奥·多修·罗密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更19号罪犯科普迪奥·多修·罗密欧(英文名字KEPDJIODOUTIOROMEO),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喀麦隆共和国国籍,护照号:01298875,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桂市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科普迪奥·多修·罗密欧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18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以(2015)二中刑减字第8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科普迪奥·多修·罗密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科普迪奥·多修·罗密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5年6月、2015年9月、2015年12月、2016年3月、2016年7月、2016年11月、2017年2月共获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科普迪奥·多修·罗密欧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未执行财产刑,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科普迪奥·多修·罗密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仑审判员 吴 宏审判员 江慕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天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