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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方华兵与周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华兵,周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财保48号申请人:方华兵,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申请人:周爱玲,女,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方华兵与被告周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华兵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爱玲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款30000元。并以其在中国银行存款30000元(存单账号18724403574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华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方华兵提供担保的在中国银行存款30000元(存单账号187244035746)二、冻结被申请人周爱玲工资款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方华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