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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印林、念书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印林,念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徐印林,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念书勤,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执行人徐印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念书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12072.79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