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苗青林诉被告洪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青林,洪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23号原告:苗青林,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洪雨,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苗青林诉被告洪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青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玉贤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徐福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