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旭东、天津市亿恒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东,天津市亿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30号申请人:张旭东,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天津市亿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王宝珍,经理。申请人张旭东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亿恒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津0103民初37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亿恒商贸有限公司自有的牌照为津B×××××号汽车、津C×××××号摩托车、津H×××××号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该车辆只准使用、不准转移、变卖、毁损,否则承担法律后果。现申请人张旭东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津市亿恒商贸有限公司自有的牌照为津B×××××号汽车、津C×××××号摩托车、津H×××××号汽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旭东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亿恒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依法受理,并已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做出了(2016)津0103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亿恒商贸有限公司自有的牌照为津B×××××号汽车、津C×××××号摩托车、津H×××××号汽车的查封。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亿恒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C×××××号摩托车(发动机号:CR2D441456)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