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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友劳动��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砀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18450Q(1-1)。法定代表人:方宗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生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原审被告):王志友,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友,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峰,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8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张 怡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颖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