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1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丁学明与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明,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学明,男,1980年8月1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加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6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2516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2元、承担执行费1800元,合计1284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4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万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