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朝勇与尹树国、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勇,尹树国,赵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611号原告:王朝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伟。被告:尹树国。被告:赵静。原告王朝勇与被告尹树国、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朝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朝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310元,减半收取计4155元,由王朝勇负担。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