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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兴伦与贞丰县者相镇纳孔村三岔河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伦,贞丰县者相镇纳孔村三岔河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938号原告:周兴伦,男,1968年8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贞丰县。被告:贞丰县者相镇纳孔村三岔河组。代表人向忠林,男,1968年11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贞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贞丰县。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伦诉被告贞丰县者相镇纳孔村三岔河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贞丰县者相镇纳孔村三岔河组的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权进行处分,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邓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