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宏伟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津卫东方之珠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伟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津卫东方之珠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784号原告:上海宏伟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朱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津卫东方之珠娱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宏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津卫东方之珠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伟广告有限公司���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宏伟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伟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7.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宏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