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汉族,高中文化,现住石家庄市深泽县,无业。2010年1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2014年1月25日因赌博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保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冀A×××××号轿车,沿石家庄市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大街交口附近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宋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2.1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6年9月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冀A×××××号轿车,沿石家庄市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大街交口附近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宋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2.13mg/100mL。(二)量刑事实:1、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2、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宋某因赌博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3、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传讯通知书,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公安分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道路交通案件移送书及案卷移交清单,现场笔录,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出具的关于查获地点和开票地点不符情况说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鉴定意见告知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侯一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