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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春光诉被告吴晓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光,吴晓明,申云雷,陈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062号原告:韩春光,男。被告:吴晓明,女。被告:申云雷,男。被告:陈永胜,男。原告韩春光与被告吴晓明、申云雷、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以被告吴晓明、申云雷主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美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