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春光诉被告吴晓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光,吴晓明,申云雷,陈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062号原告:韩春光,男。被告:吴晓明,女。被告:申云雷,男。被告:陈永胜,男。原告韩春光与被告吴晓明、申云雷、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以被告吴晓明、申云雷主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美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