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终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唐胜、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唐胜,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唐胜,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刘卫星,行长。上诉人郭唐胜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唐胜以其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郭唐胜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唐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上诉人郭唐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捷审判员  晏明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