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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思荣与仝红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荣,仝红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404号原告李思荣,男,1954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仝红红,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荣诉被告仝红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