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思荣与仝红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荣,仝红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404号原告李思荣,男,1954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仝红红,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荣诉被告仝红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