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颍执字第000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亚军与胡敬珍、吴振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军,胡敬珍,吴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颍执字第000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亚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胡敬珍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吴振喜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杨亚军与胡敬珍、吴振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亚军与被执行人胡敬珍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吴振喜、胡敬珍在颍上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冻结。二、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2)颍执字第000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迟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