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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北宜昌力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三发石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宜昌力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三发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7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宜昌力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47909q。法定代表人敖泽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三发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桥边镇新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9894946g。法定代表人秦祖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宜昌力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三发石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昌三发石料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三发石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7908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三发石料有限公司的收入215790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宜昌三发石料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代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