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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老多、李全义等与司光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老多,李全义,石新房,王国增,夏进山,司光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095号原告:李老多,男,生于1971年9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李全义,男,生于1962年11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石新房,男,生于1954年6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王国增,男,生于1965年5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夏进山,男,生于1972年4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述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凯、仓孝刚,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司光阴,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老多、李全义、石新房、王国增、夏进山与被告司光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老多、李全义、石新房、王国增、夏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老多、李全义、石新房、王国增、夏进山负担。退还李老多、李全义、石新房、王国增、夏进山3675元。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樊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