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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4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恩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436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对原告赵莉莉诉被告王恩哲、董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224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王恩哲、董学美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420元,由被告王恩哲、董学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牛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