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4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恩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436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对原告赵莉莉诉被告王恩哲、董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224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王恩哲、董学美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420元,由被告王恩哲、董学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牛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