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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雪晶与杨磊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晶,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185号申请人:陈雪晶,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杨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陈雪晶申请执行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将位于库伦旗库伦镇北街居委会富贵园小区6#东数第3间,面积142平,抵账给申请人陈雪晶(还包括另一案件申请人张永利)。双方当事人已就房屋交付及过户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洪文审判员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晓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