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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荷球与任月仙、任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荷球,任月仙,任志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602号原告:任荷球,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春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月仙,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任志雄,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荷球与被告任月仙、任志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荷球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荷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荷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任荷球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