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利华诉安银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利华,安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7号申请执行人魏利华,女,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伏牛路。。被执行人安银富,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魏利华申请执行安银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魏利华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豫0104执7号案件。审判长 季楠审判员 毛萍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