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雪杰与李树光、吴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杰,李树光,吴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451号原告:张雪杰,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斌、王少云,莱阳市城厢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树光,男,1960年12年11月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现住莱阳市。被告:吴雪梅,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芬,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雪杰与被告李树光、吴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雪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胡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