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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行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玉清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变更公房承租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516号原告赵玉清,男,。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韩喆,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清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永外分中心于2017年5月7日作出的《答复》一案中,原告赵玉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赵玉清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程 娜审 判 员  张 岩审 判 员  孙永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秦 爽书 记 员  张媛媛-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