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某与被执行人牛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9号申请执行人边某,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清徐县人。被申请执行人牛某,女,汉族,1989年7月19日生,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边某与牛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