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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某与被执行人牛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9号申请执行人边某,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清徐县人。被申请执行人牛某,女,汉族,1989年7月19日生,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边某与牛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