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雪根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89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雪根,男,1953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常熟市。被告人陈雪根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雪根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雪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雪根于2016年11月23日下午,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常熟市辛庄镇张桥沈张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沈张公路张桥宝石乐器厂路段处时,与被害人吴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被害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雪根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雪根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雪根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雪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雪根于2016年11月23日下午,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常熟市辛庄镇张桥沈张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沈张公路张桥宝石乐器厂路段处时,与被害人吴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被害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雪根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雪根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车损价值人民币3336.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雪根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雪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朱某、陈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雪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雪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雪根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雪根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雪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戈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