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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洪波与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波,常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118号原告:朱洪波,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卫,男,大约50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朱洪波诉被告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洪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依法减半收取495元,计495元,由原告朱洪波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秀杉 微信公众号“”